罗湖区

参加青年见习(单位)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2024-09-04

参加青年见习(单位)办事指南

(2024年)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单位注册地区级/街道

办理形式:就业见习单位资质申请(网上申报)

就业见习人员备案(网上申报)

审批服务形式:核岗后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见习单位申报(7个工作日)

见习协议备案(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见习单位申报(7个工作日)

见习协议备案(10个工作日)

业务系统: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

办理结果类型: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承诺件

支持物流快递:支持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4号)

(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印发<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10号)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三、申请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可自愿申请成为见习单位:

(一)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以下统称为见习人员);

(二)用人单位接收当期见习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

(三)每周见习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四)见习岗位不属于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五)见习地点不包括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

四、见习单位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见习工作计划,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配备见习指导员;

(二)落实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见习工作环境,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

(三)见习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工伤保险[]

(四)组织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人员未在该单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除外)。

五、享受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的,按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向用人单位给予见习补贴。

六、办理流程

(一)就业见习单位资质申请

1.申报材料。

(1)《青年见习单位申报表》(网上下载模板后填写并打印,单位盖章,网上申报时上传,一式一份);

(2)《青年见习岗位情况申报》(网上下载模板后填写并打印,单位盖章,网上申报时上传,一式一份);

(3)《青年见习工作计划》(网上下载模板后填写并打印,单位盖章,网上申报时上传,一式一份);

2.注册与申报。                                                                                                                                             

(1)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先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实名注册账号(单位注册指引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isso/static/unit.html),选择“企业办事”,进入“就业见习”主题,选择“就业见习单位资质申请”提出申请;

(2)进入申请信息填写界面,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原件图片,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并可辨识填写完成后提交申请;

3.审核。

(1)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审核街道)负责审核;

(2)审核街道将核实申报单位的工作环境、见习岗位、见习工作计划等,并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实地等各种方式核查(见习岗位若不在审核街道的,由岗位所在街道完成岗位核查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审核街道);

(3)审核街道自业务系统申请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审核不通过;

(4)审核街道或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及审核需要,可向申请单位提出交验原件要求,或前往申请单位查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见习单位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

4.办结。

审核通过的单位,将纳入见习单位库。审核未通过的,根据情况做出相应提示。

(二)见习岗位匹配。

用人单位可登录业务系统,查找人员,自主选择。各街道或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推荐见习人员到见习单位洽谈面试,双向选择。

(三)见习协议签订。

用人单位和见习人员通过岗位匹配达成见习意向的,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书》。

(四)见习协议备案。

1.备案材料。

(1)《见习协议书》(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网上可下载模板);

(2)《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保险保单》(上传材料需清晰、完整并可辨识见习人员投保信息)或为见习人员按特定人员身份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系统核验已实现数据对接的,不需要提供)。

2.备案时间。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登录业务系统办理见习协议备案:

(1)签订见习协议备案。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并在见习人员上岗前,人身意外保险保障已生效。如按特定人员身份参加工伤保险的,上岗前需办理增员成功,待投保缴费已到账后登录业务系统办理见习协议备案。

(2)解除见习协议备案。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解除见习协议。

3.备案流程。

(1)申请。

见习单位登录业务系统提出备案申请,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扫描申请材料原件上传,上传内容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2)审核。

见习单位注册地所属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协议备案申请提交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

审核街道审核通过后,系统生成备案成功信息,申请单位可通过业务系统查询备案成功的结果。

七、见习终止情形

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终止见习单位资格:

(一)见习单位在首次申报后12个月内未有见习人员进行见习的;

(二)见习单位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连续12个月没有新的见习岗位补充的。

八、监督管理

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岗位实地核查工作机制(见习岗位若不在见习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的,由岗位所在街道完成岗位核查工作并将结果反馈见习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对见习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见习计划、见习协议履行、见习人员的出勤记录等情况,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岗位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存档备案。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岗位所在地街道完成岗位核查工作。

九、事项收费、咨询投诉电话

本事项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0755-12345、0755-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