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2024-09-04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街道

补贴标准: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含4人)的每净增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享受期限:按年度申请,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自初创企业成立当年起,以年度为单位申领补贴,最多申领4次。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审批服务形式:一次办

法定办结时限:4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工作日)

业务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

办理结果类型:补贴支付

支持物流快递:不支持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三)《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

(五)《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三、补贴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四、受理条件

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初创企业吸纳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是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五)未享受过吸纳类补贴,具体包括: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高校补贴、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

五、申请材料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申请当月前已为其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填写补贴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招用法定劳动年龄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工资支付凭证(由初创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支付);

(三)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单位纳税证明;

(四)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六、申请时间

首次申请应该在初创企业登记成立3年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应在毕业5年内,补贴按年度申请,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通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选择“个人入口”,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业务申报系统。

2.搜索“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点击“在线办理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业务申报系统选择“办理区域”(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和街道)和“办理情形”(申请人所属的身份类别),完善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信息推送至申请人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

(三)核查

受理完成后,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核查。核查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核查通过的,进入初核环节,核查不通过的,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四)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初审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审。对于材料不全的,写明需要补正的材料,退回由申请人补正;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审核不通过,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业务办结。

(五)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不予发放补贴。

(六)支付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八、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终止

已申请并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自动终止:

(一)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二)自主创业人员退出该初创企业的;

(三)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四)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九、其他说明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净增是指以上一年度已招用并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数为基数,当年度新增加的人数。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就业人数不包括法定代表人。

十、监督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发放,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本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补贴或追回其所领补贴,并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申请人不得再享受该项补贴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事项收费、咨询投诉电话

本事项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0755-12345、0755-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