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

创业场租补贴(创业租金补贴)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2024-09-04

创业场租补贴(创业租金补贴)

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街道

补贴标准:

(一)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自主创业人员在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且在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的,按照第一年每月1560元、第二年每月1300元、第三年每月91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在认定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65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78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享受期限:36个月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审批服务形式:一次办

法定办结时限: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工作日)

业务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

办理结果类型:补贴支付

支持物流快递:不支持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三)《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

(五)《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三、补贴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四、受理条件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同时满足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可提出场租补贴申请。首次申请场租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是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五)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五、申请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应填写补贴申请信息,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租赁凭证(原件扫描上传);

(二)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上传);

(三)租金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四)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单位纳税证明;

(五)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六、申请时间

首次申请应在初创企业登记成立3年内,后,每满3个月提出一次补贴申请。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通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选择“个人入口”,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业务申报系统。

2.搜索“创业租金补贴申领”,点击“在线办理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业务申报系统选择“办理区域”(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和街道)和“办理情形”(申请人所属的身份类别),完善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创业场租补贴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创业场租贴申请信息推送至申请人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

(三)核查

受理完成后,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进入初核环节,核查不通过的,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四)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初审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审。对于材料不全的,写明需要补正的材料,退回由申请人补正;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审核不通过,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五)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不予发放补贴。

(六)支付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八、补贴注意事项

首次场租补贴申请时,补贴核定时段为首次申请月往前3个完整自然月。在首次申请后,申请人应在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已申请并享受其中某一类场租补贴,其经营场地性质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于下一次场租补贴申请时修改并提交相关资料,其原场租补贴核定时段在扣减已领取月数的基础上对应计算剩余补贴时段及标准。

首次申请后,自主创业人员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场租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首次申请后未正常提出补贴申请的,下一次申请时最多可往前追溯6个月,超过6个月的部分不予补发。

九、补贴终止

已申请并享受场租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场租补贴:

(一)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二)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

(三)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四)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十、监督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发放,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本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补贴或追回其所领补贴,并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申请人不得再享受该项补贴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事项收费、咨询投诉电话

本事项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0755-12345、0755-12333